拼多多砍价免费拿活动规则:信息承保、砍价方式及异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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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这一电商平台上的“砍价免费拿”活动,是由寻梦公司所运营的,该活动在平台上展示的具体规则包括:首先,用户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将由中国人保财险负责承保。为表达对消费者过去四年支持与热爱的感激之情,拼多多平台特推出一项福利活动,允许消费者免费获取商品。消费者只需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便有机会在24小时内将商品价格砍至零元,以此获得商品。目前,该平台暂未开放消费者支付剩余砍价金额以完成购买的功能。挑选您钟爱的商品,邀请您的朋友一同参与砍价游戏,只要在24小时之内将砍价金额降至零,并且准确填写收货信息,我们将对所选商品进行订单的审核流程。一旦审核通过,商品即刻发货,您无需承担商品本身或邮递的任何费用。若检测到任何异常的砍价订单——无论是恶意刷单还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的砍价结果——活动主办方保留取消该订单的权利。在砍价截止日期之前,务必提交您的收货信息;若未提供地址,即便砍至0元,砍价依旧视为失败,我们无法为您安排发货。砍价活动需邀请好友共同参与,每轮砍价以页面显示的金额为准,好友人数越多,成功几率越大。您每天可为1至3位好友提供砍价帮助,针对同一项砍价活动,每位好友只能协助砍价一次。此外,协助好友砍价还有机会随机获得【砍价折扣券】和【宝刀】等砍价道具。在进行砍价操作时,可利用砍价工具,但需注意,每种工具在每次砍价过程中仅能使用一次。礼包购买活动随机开启,一旦任务启动,用户便可通过下单购买无门槛优惠券来额外获取砍价加速礼包。完成下单后,无门槛优惠券会自动发放至账户。而额外赠送的提现加速礼包,用户需主动返回活动页面领取。所砍金额将累加至该团的已砍金额。9.免费领取资格的任务将随机开放,一旦任务被激活,用户便可通过执行页面上的任务来赢得免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免单资格是 *** 提供的,用户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抢夺,且数量有限,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10.每位用户在一天之内最多享有两次免费获取的机会。

砍价免费拿活动玩法如下:砍价金额由系统随机决定;每位参与者每日最多可协助三位朋友砍价,且针对同一件商品每人仅能助力一次;邀请的新用户越多,获得的奖励也越丰厚;您可通过【砍价免费】活动页面点击【好友砍成】按钮,查看您好友砍价成功的商品记录。

参与“砍价免费得”活动的步骤如下:首先,需访问该活动的商品页面,挑选心仪的砍价商品;接着,核实并填写正确的收货信息;然后,点击“开始砍价”按钮,通过邀请朋友共同参与砍价,在24小时之内将价格降至零元;最后,待平台审核通过后,由商家负责发货。

郑徐某某系拼多多平台用户,用户昵称为“筱 莲缘”。

2021年4月16日,郑徐某某在拼多多APP上参与了“砍价免费拿”的促销活动,成功抽到了“有机会直接砍成”的优惠卡。他挑选了活动页面上的“5G4智能三摄6GB+128GB”手机进行砍价,该手机标价高达4099元。商品详情页上显示已有805人免费获得了该商品,同时提示“砍价商品免费拿,邀请好友共同参与砍价”。在“砍成晒单”板块,用户“牙博士口腔”于2021年4月19日留下了这样一番评价:“次日便顺利拿到了商品,起初还担心收到的是翻新机或是假货,但最终确认都是全新的机器。尽管砍价过程颇为不易,但收到商品的那一刻,所有的付出都显得格外值得。”

当天上午11点12分,郑徐某某启动了砍价工具“狂砍一刀”,对涉案商品进行了首次砍价。数据显示,他成功砍下了4066.21元,砍价页面随即弹出了提示:“已砍4066.21元,离免费获得还差32.79元。”此外,页面还以橙色边框特别标注了:“再邀请10人参与,砍价金额可提升至4094.2元。”

当日上午11点23分,郑徐某某邀请了一位新用户名为“辽”的参与者参与砍价活动。随后,砍价界面跳出了多条提示信息,包括“新用户可额外节省8.25元,剩余优惠仅剩0.5%”、“即将完成砍价”以及“预计只需再吸引两个新用户,即可一次性完成砍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将完成砍价”这一提示被红色边框特别标注,而“2”和“一刀砍成”这两个关键词则被醒目的黄色字体突出显示。页面上并排展示了三个用户图标,最左侧的是新用户“辽”的头像,紧接着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图标则是“+”符号,它们下方还附有“微信立即邀请”的提示文字。

当天正午12点整,郑徐某某先是邀请了一位名为“辽”的新用户参与砍价,紧接着他又邀请了其他四位用户加入,这四位用户各自成功砍下了6.73元、1.94元、1.81元和4.77元,其中6.73元和4.77元分别是新用户“Tony哥”和“热爱学习”所砍下的金额。砍价界面显现“已成功减价4089.71元,仅需再减去9.29元即可免费获得”,并且以橙色边框特别标注“若再邀请5位朋友,价格可进一步降至4094.2元”。

当天下午一点四十四分,砍价页面显现“已成功削减4095.68元,仅需再减去3.32元即可免费获得”,并且用醒目的橙色边框特别标注了“邀请朋友共同参与砍价”的提示。砍价数据揭示,共有28位用户参与了砍价活动,其中包括前五名用户;在这28位用户中,有7位是新用户,他们分别是前三位新用户;这些新用户各自成功砍下了8.25元、6.73元、4.77元、1.43元、0.05元、0.09元以及0.05元不等的金额。此外,在砍价记录的下方,以浅色字体提示:“邀请新用户参与砍价,能获得更多优惠哦。”

郑徐某某声称在参与活动的那日,他还额外邀请了三位用户一同参与砍价,然而砍价的相关记录并未显现。为了证实这一点,郑徐某某提供了三张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这些截图所展示的信息是:

11时28分,郑徐某某利用另一个微信账号(昵称“月光的尾巴”),在拼多多上发布了砍价链接。点击该链接后,“月光的尾巴”成功获得了“筱莲缘送你砍价金10000元”这一最高额度的砍价机会。页面上提示“点击领取,即可免费获得商品”。

郑徐某某在2点11分59秒通过微信平台,向用户“郑妍”推送了拼多多商品的砍价链接。对方回应道:“我已经砍了,还有吗?”随后,她发送了一张截图,展示了砍价商品和砍价提示信息:“感谢您的帮助,快来一起免费领取吧。”对此,郑徐某某表示:“目前还没有。”同时,他还截取了显示“再邀请5人,即可砍至4094.2元”的砍价记录页面。

3.15时35分,郑徐某某向微信昵称为“涔F冠”的用户发送了邀请,该用户是拼多多上的“惊致法人”。回复的截图显示,砍单界面出现了提示:“感谢您的帮助,只需再完成最后一步。这个商品将免费赠送,大家都有机会直接领取。”

寻梦公司后台查询结果显示,微信用户“月光的尾巴”(多多号:9359 2177)的砍价金额为零;微信用户“惊致法人”的砍价金额为0.02元;微信用户“郑妍”(多多号:7327 8497)的砍价金额同样为零。针对此事,郑徐某某明确指出寻梦公司有隐藏“月光的尾巴”和“郑妍”进行砍价金额的行为。

郑徐某某声称在邀请“惊致法人”之后,他依旧邀请了其他用户参与砍价。为此,他提供了当天下午3点41分所记录的砍价页面,页面上显示“已砍下4095.74元,仅剩0.07%未达成目标”“19点31分06秒结束”,并且页面下方用红色边框特别标注了“继续砍价”的字样。在庭审过程中,郑徐某某表示,他已无法回忆起在“惊致法人”之后具体邀请了多少名用户。

寻梦公司递交了郑徐某某从2021年4月16日至5月底参与的所有砍价活动的详细清单,该清单揭示在2021年4月16日,郑徐某某参与了“砍价免费得”活动,其砍价的商品为涉案手机,已成功砍下的金额达到了4095.78元,尚有3.22元未砍。对此,郑徐某某进行了核实确认。

郑徐某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4099元。

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在被告所运营的拼多多应用程序上参与了“砍价免费拿”的促销活动,成功获得了一张“超级免单卡”。依照拼多多平台的规则,消费者可以通过邀请好友共同参与砍价活动来免费获得商品。原告据此规则,并遵照平台指引,选择了一款标价为4099元的手机进行砍价。砍价过程中,拼多多页面上相继出现了“已砍掉4066.21元,距离免费仅剩32.79元”“再邀请10位朋友,砍价金额可升至4094元”“新用户额外砍掉8.25元,剩余优惠仅剩0.5%”“预计只需再邀请2位新用户,即可一刀砍至底价”“即将成功砍价”“赠送您砍价金10000.00元”等提示,以此激励原告继续参与砍价活动。原告投入了巨大的努力和精力,成功邀请了28位用户加入此次砍价活动,其中7位是新用户,且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记录之外,还额外邀请了数名用户,但这些用户的参与记录却被隐藏,导致缺乏相关砍价数据。此外,后续有记录的邀请用户也被限制在极低的价格范围内,最终使得原告无法将砍价降至0元,未能实现“砍价免费拿”的目标,从而导致了价值4099元的手机损失。

原告主张,被告所运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推出的“砍价免费拿”活动,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内容详尽且明确的邀约,原告一旦依照活动规定参与砍价,即被视为接受承诺,并且实际上原告通过获取该平台的砍价奖金以及广泛邀请用户共同参与砍价,实际上是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在该平台上支付商品的价格,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在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中,被告违反了诚信原则,擅自修改了合同条款,并设立了格式化条款来限制原告履行合同职责以及限制原告向被告索要免费商品的权利。这一行为导致原告虽然履行了邀请众多用户参与砍价的职责,却未能实现合同中约定的领取商品的目的。实际上,被告的这一行为明确表示了其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的意图,因此构成了违约行为。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

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首先,根据案涉“砍价免费拿”规则的第二条内容,该活动旨在回报用户对拼多多的支持,向用户发放免费领取商品的福利。其次,规则明确指出,用户不能通过支付砍价剩余金额来购买商品。由此可见,被告发起该活动并非出于买卖的意图。其次,“砍价免费得”活动与常规的网络购物存在差异,尽管商品展示页面与普通网络购物页面相仿,却缺少提交订单的环节。这说明被告在举办活动时并未对受邀约人作出承诺,也没有表示愿意受该承诺的约束。同时,原告并未成功砍价并生成有效订单,因此未能作出有效承诺,导致合同未能成立。

原告在参与活动期间,未遵循规则要求在24小时内通过邀请好友的方式将价格降至零元,未能完成砍价任务。具体情形是:首先,原告参加的活动规则自始至终未曾有任何变动;其次,活动期间出现的弹窗信息并不属于活动规则的内容。原告所邀请的部分用户参与砍价时,显示的砍价金额并未出现,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用户并非活动规则所规定的“好友”,因此他们的砍价金额被设定为0元。这并非被告有意隐藏或限制砍价记录。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活动结束之际,原告距离砍至0元的目标还差3.22元,显然并未成功完成砍价任务。

原告主张,双方间存在一个附有生效条件的双边、有偿合同,但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而被告则提出,用户将金额砍至零这一特定动作,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合法承诺手段;一旦砍至零元,合同便正式成立并开始生效。依据砍价程序,降至零价系顾客获取商品无需支付的义务,并非合同生效的关键条件。此合同构成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原告在合同中承担首要履行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拒绝原告的履行要求。

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索要4099元赔偿,但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支撑。首先,违约责任的成立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完成砍价任务,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故违约责任的问题无从谈起。其次,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实其因此次活动而遭受的损失。原告系该活动常客,具备充足的活动经验,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当熟知活动规章。他应清楚,若想获得价值较高的商品,实属不易,并且随着活动深入,挑战难度逐级提升,此亦与游戏设计初衷相吻合。原告未能完成砍价任务,故未能免费获得商品,此行为完全遵循活动规定,原告并未因此遭受损失。综上所述,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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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梦公司声称涉案活动确实有效,并向法庭提交了商品成功砍价的订单证明、“砍成晒单”页面上的消费者评价,以及来自知乎平台上关于“砍价免费拿”活动的网友意见。郑徐某某承认了订单和用户评价的真实性,但对它们与案件的关联性表示异议;同时,他对知乎网页的截图表示不认可,认为网友的评价主观性较强,与本案关联性较小。

案涉活动中的“月光的尾巴”用户砍价金额为零,寻梦公司对此作出解释称,该助力用户账号实为郑徐某某所拥有。由于该助力行为是在同一设备上进行的,不符合活动规则中对助力好友的要求,系统能够识别出这一违规操作,因此助力未能成功。

针对案涉活动中,微信用户“郑某1”参与砍价却未获得任何金额,寻梦公司提出该用户可能涉嫌刷单,不属于“砍价免费拿”活动规定的正常参与者,故其砍价金额被设定为0。为此,公司提交了一份2021年3月22日的后台订单记录,订单编号为-,然而该订单并未显示参与者的手机号、多多号等关键个人信息。郑徐某某对该证据持否定态度,他坚持认为该订单并非其好友“郑某1”所订购,且也无法证实这是刷单行为。经过审查,该订单确实无法与郑徐某某的好友“郑某1”关联,因此,法院对寻梦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寻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材料,包括网络平台上对“砍价免费拿”活动的有偿和互助推广支持信息、相关软件下载链接,以及关于“薅羊毛”现象的网络新闻报道。这些材料旨在证实“薅羊毛”和刷单是“羊毛党”普遍采用的手法,进而说明平台对“羊毛党”账号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正当的。然而,郑徐某某对此证据表示不认同,他坚称寻梦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本人或其邀请的朋友有刷单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寻梦公司表示:拼多多平台只能依据具体的用户账号来检索对应的砍单信息,却不能提供郑徐某某针对涉案商品所发起的完整砍价过程记录;砍价金额为零的情况并不会在砍价记录中体现;涉案活动中的砍价至零的任务,实际上是通过一定的努力就能达成的行为。

郑徐某某提出“拼多多”在砍价0元环节为助力用户提供了明确的反馈信息,为此,他提供了一张截图,该截图记录了他在2021年8月19日帮助朋友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但砍价未果时的页面状况,图中显示“姿势不太对哦,帮砍0元,赠送您一件免费商品,轻松就能砍成功”。寻梦公司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它的关联性持保留态度。他们指出,鉴于活动产品的不断更新和迭代,不同时期的产品逻辑存在差异,且提醒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无法凭借此证据来证明好友助力活动的成功。

郑徐某某提出,其他平台对于同一设备多账户使用的限制应提供明确的提示信息,以辅助证明在类似情境下,寻梦公司未能确保消费者了解相关权利。为此,他提供了一张淘宝的截图,内容为“哎呀有点拥挤,这个设备只能一个账号登录一个哦”。然而,寻梦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表示不认可。审查结果显示,郑徐某某未能提供该证据的原始文件以供核对,其真实性无从验证,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郑徐某某明确表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系一种附生效条件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他向用户提供了个人信息,以此作为与寻梦公司交换合同标的物的代价;寻梦公司采取了阻碍条件实现的措施,具体表现为对用户砍价金额的限制以及对砍价金额的隐瞒,这些行为应被视为条件已经实现,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徐某某所提出的诉讼事实和理由,以及寻梦公司的答辩内容,集中体现了以下几个争议点:首先,郑徐某某与寻梦公司在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时,双方形成了何种法律上的联系;其次,寻梦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这涉及到郑徐某某主张的4099元赔偿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支撑。

一、“砍价免费拿”活动场景下法律关系的认定

郑徐某某提出,他通过邀请朋友参与砍价活动,实际上是为拼多多平台吸引了流量并带来了新用户,这实际上是以虚拟货币支付了商品的价格,因此他与平台之间形成了网络买卖的合同关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指出买卖合同的本质是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买方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特定种类,依旧需要满足买卖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这包括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货款,以及另一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进行转让。在本案中,活动规则第二条具体规定,拼多多官方向消费者推出免费获取商品的优惠。消费者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有机会在24小时之内将商品价格砍至零元,以此获得商品。目前,该平台暂不提供消费者支付剩余砍价金额以完成购买的服务。该活动无需消费者缴纳费用,亦不鼓励消费者支付剩余砍价金额,寻梦公司并未表达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图,因此,双方并未形成基于信息网络的买卖合同关系。郑徐某某提出以虚拟货币支付商品费用的说法,法院经过深入分析后得出结论,郑徐某某在参与活动期间通过邀请朋友帮忙为寻梦公司吸引流量、拓展新用户,尽管流量和新用户对平台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但流量本身并不具备货币属性,无法与商品进行等价交换,更不能与虚拟货币划等号,因此,法院对郑徐某某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明确指出,若有人通过公开途径宣布,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将给予报酬,那么该行为完成者有权要求获得这笔报酬。据此条款,悬赏广告应包含以下两个要素:首先,悬赏人向公众明确表达其意愿;其次,若有人依照广告要求完成了指定行为,那么该人便有权向悬赏人索要报酬。关于“支付报酬”,其范围不应仅限于金钱的支付,它涵盖了包括商品、现金券、优惠券等在内的物质利益,以及奖章、荣誉等非物质利益。在本次案例中,寻梦公司借助拼多多平台推出了“砍价免费拿”活动,向广大用户发出了参与邀请。对于在24小时内成功将砍价降至0元的用户,公司承诺将免费赠送商品,这一行为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因此,该“砍价免费得”活动构成了寻梦公司所发布悬赏广告的单方面法律行为,该行为一旦实施,便对寻梦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使得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拥有了向寻梦公司索要商品的权利。因此,此案应定性为悬赏广告纠纷,而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依法所拥有的债权权益。这种债权权益可源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亦或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权利人据此有权要求特定的义务人实施或避免某些特定行为。依据法律对悬赏广告的特定条款,郑徐某某参与了“砍价免费拿”的促销活动,从而与寻梦公司依照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建立了债权债务联系,双方均需遵守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本案中,寻梦公司提取的数据表明,郑徐某某针对“砍价免费拿”的货物,尚有3.22元的金额未能成功砍减。由此可以推断,郑徐某某并未完成案件所要求的特定行为,进而说明郑徐某某不具备向寻梦公司索要商品款项的合法权益。

二、寻梦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寻梦公司推出了“砍价免费拿”的促销活动,邀请广大消费者加入。消费者在活动中领取砍价金,并按照系统提示邀请朋友参与砍价。砍价金额由系统随机设定。在此过程中,寻梦公司利用自动信息系统,设定了程序指令、算法和运行条件等自动化决策,这些决策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砍价过程和结果,使公司处于有利地位。在自动化决策的大环境下,寻梦公司作为涉及“砍价免费得”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参与任务的个体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对其行为进行操控,这与传统悬赏广告的发布者相比,呈现出显著的差异。因此,考虑到“砍价免费拿”这类悬赏广告的显著性和独特性,寻梦公司理应恪守诚信原则,保证其自动化决策流程中的信息公开、公正且合理,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在郑徐某某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期间,寻梦公司是否侵犯了郑徐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此进行了如下分析:

案涉“砍价免费拿怎么玩”的规则中虽然指出“砍价金额由系统随机决定”,然而,这项活动任务实际上是通过消费者的努力可以实现的,不应与抽奖等基于运气的活动相混淆。鉴于此,活动的规则应当是清晰且详尽的。在郑徐某某领取砍价金、参与砍价活动时,拼多多平台所发布的砍价指令,诸如“邀请十人即可砍至4094.2元”、“预计新增两位用户后可一刀砍成”等,均应被视为活动规则的内容之一。这些指令需遵循悬赏广告中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要求,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可能产生误解、歧义的表述,否则可能对消费者的信任利益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郑徐某某在成功邀请首位新用户参与砍价活动后,尽管页面提示“预计再拉2个新用户一刀砍成”,其中“预计”二字虽显模糊,但砍价页面却以黄色字体特别标注了“2”和“一刀砍成”,并辅以红色边框强调“即将砍成”的字样,同时预留了两个用户输入框。这一系列设计意图明显,旨在向郑徐某某传达再邀请两个新用户即可实现砍价成功的可能性,从而极大地提升了其邀请新用户参与砍价的积极性。基于此,郑徐某某对于通过再邀请两个新用户实现砍价成功的可能性抱有合理的期待,并因此对寻梦公司产生了信赖利益。为了实现砍价目标,郑徐某某特地邀请了众多朋友,其中包括了拼多多的新手用户,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为将价格砍至零元做好了充分准备。然而,即便邀请了包括七个新手在内的多位好友,系统依旧提示“邀请新用户助力,可额外减少更多金额”,这里的“更多金额”表述含糊不清,且系统并未明确告知所需新用户的数量。寻梦公司的程序指令和算法对郑徐某某的砍价活动产生了实际影响,使得他原本的诚信期待未能实现,对他的信任利益造成了损害。

其次,郑徐某某提出寻梦公司隐瞒了用户“月光的尾巴”和“郑妍”的降价交易金额。而寻梦公司方面则辩称,系统未能对显示为0元砍价金额的无效交易记录作出反馈。经调查核实,账号“月光的尾巴”实为郑徐某某的另一身份,而郑徐某某通过该账号自行进行砍价,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活动规则中“邀请好友共同砍价”的规定中对“好友”的定义。此外,郑徐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并未能够证明“月光的尾巴”账号成功参与了砍价活动。因此,郑徐某某提出的寻梦公司隐瞒了“月光的尾巴”账号砍单记录的说法,法院并未予以认可。针对用户郑妍的砍价记录争议,寻梦公司提出抗辩,声称该用户涉嫌刷单,因此砍价金额应为零。然而,寻梦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未充分证明郑妍有刷单行为。即便假设郑妍确实存在刷单行为,从郑徐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系统反馈的信息是“谢谢你帮我砍价,快来一起免费拿”,并未明确指出郑妍的砍价金额为零。郑徐某某在2021年8月19日协助朋友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时,页面截图显示砍价失败,提示信息为“姿势不太对哦,帮砍0元,送你一件免费商品,超容易砍成”。这一截图表明,在案涉活动中,寻梦公司采用了可能引起误解和歧义的表述。这种表述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郑徐某某,使他误以为朋友砍价成功。因此,郑徐某某对寻梦公司所建立的信赖利益也受到了损害。

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者需对平台所展示的商品及服务详情、交易记录进行记录与存档,并严格保证这些信息的完整、保密以及可获取性。这些商品及服务详情、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从交易成功那一刻起至少维持三年;若法律法规有其他具体要求,则需遵照那些规定执行。本条款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在经营活动中对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所承担的责任,要求对交易信息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内容的完整无缺、保密性得到维护以及随时可供查询使用。在本案中,寻梦公司虽能依据具体用户账号信息查到相关砍单记录,却未能提供郑徐某某就涉案商品发起的完整砍价过程记录。这一情况不利于全面恢复用户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的全貌,违背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遵守的保存完整信息的法律义务,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本案的争议。

综合来看,《民法典》第七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坚持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承诺。然而,在郑徐某某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期间,寻梦公司未能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活动的公平公正,这一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对郑徐某某的信任利益造成了损害。目前,移动互联网正处在争夺现有用户的关键时期,互联网企业能否开辟新的用户增长途径,吸引新用户加入,这对它们来说至关重要。寻梦公司推出的“砍价免费拿”悬赏广告,其本质是为了吸引新用户,而郑徐某某参与此活动,确实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为寻梦公司带来了新的用户。考虑到郑徐某某参与活动的具体时间、邀请朋友的人数以及寻梦公司新增用户数的具体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定,寻梦公司应对郑徐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500元。

寻梦公司举办了“砍价免费拿”的促销活动,该活动通过算法实现自动化决策。因此,有必要对“砍价免费拿”活动的规则进行优化和细化,以防止误导消费者;此外,还需加强算法的解释工作,促进算法的公开和透明度,消除用户的疑虑,并全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郑徐某某支付赔偿金共计5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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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拼多多 砍价免费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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